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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械租赁服务项目公告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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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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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服务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能力;
2.2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服务商应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2.3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服务商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是服务商自有运输车辆,设备状况良好,符合机械设备安全行驶条件
2.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服务商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为采购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已为其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晰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的任一相关材料,注:提供任意一个或多个证明材料均可);
发布媒体:交通运输采招网(http://www.ysc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