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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项目公告招标公告(二次公告)
更新时间: | 202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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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 拟标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公司成立 3 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到开标当日满 3 年为准),且经营范围满足招标人需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4.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未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名单,且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存在不良记录;
5. 无招标违规、谎报年度报告信息、提供虚假资质资料等行为或其他行政处罚记录;